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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漫漫长路
来源: 查字典历史网 | 2013-01-15 发表 | 教学分类:教学随笔

历史教学

一、不是最早,却是最关键

“光荣革命”之后英国政治舞台上的“演员”依旧:国王、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所通过的《权利法案》与之前的《大宪章》《牛津条例》一样都是限制王权的。这一切的一切似乎都在延续着革命之前的历史。既如此,《权利法案》的意义到底在哪里?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是如何确立的呢?

“光荣革命”以前,如上所述,英国国王完整地拥有并行使着行政权和司法权,即便在受到牵制的立法权方面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赶走詹姆斯二世后,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掌握了实权。他们利用有利形势通过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法案以限制王权,把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方面,使国王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权利法案》就其自身而言,它的意义在于保证了议会的立法权,使英国从“王权至上”变为“议会至上”。它是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基础。

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争夺

《权利法案》并没有解决行政权与司法权。

“光荣革命”后的一段时间里,国王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他遴选自己的政府大臣,大臣们亦只对国王负责。对议会的立法,国王可以行使特权而不予理会。这个问题直到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才得以解决。《王位继承法》除了明确规定英国国王必须是新教教徒外(此举使议会控制了国王的继承权),还规定以后法官的任免权不再属于国王而属于议会,凡被法院定罪的人,国王不能随意赦免(此举使议会控制了司法权);国王所做的一切决定和政府命令,必须由政府大臣签署才能生效(此举使议会部分地控制了行政权,因为大臣的任命权还操在国王手中)。对最后一条规定需加以解释:按照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政治原则,国王是不可能因为“错误”而承担责任的。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国王享有政治免责权。现在,如果政府某一决定违法,国王仍可免责,不过在此决定上署名的政府大臣并没有此项特权,因此他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史学界一般把1701年作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的时间。如果把《王位继承法》视作《权利法案》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说《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也是可以的。当然,此时的君主立宪政体仍显粗糙,特别是行政权方面。后来随着责任内阁制的建立,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才逐步发展到和现在基本一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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