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币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币发行于1987年,由此可以推断该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于是,有同学就疑问:新中国建立于1949年10月1日,难道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就成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实施了?正是如此!
历史追溯:
1947年5月1日伴随着迎接全中国解放的隆隆炮声,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乌兰浩特”(蒙古语的含义为“红色的城市”)宣告诞生。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联名给自治区政府发出了贺电,指出曾经饱受苦难的内蒙古同胞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号召蒙古族群众与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起来,为建设新家园与新中国而奋斗。
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经历了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曾主张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国家;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曾有过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和实践。新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不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形成,甚至到解放战争期间也还不能说已完全形成。确定实行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已经实行共和国联邦制的情况下,《共同纲领》没有照搬“老大哥”的经验,而是创造性地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新中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周恩来称之为“史无前例的创举”。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4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图说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