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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
来源: 查字典历史网 | 2017-07-21 发表 | 教学分类:历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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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字典历史网的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了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查字典历史网。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的背景

在中国古老悠久的历史中,不存在实行宪政的土壤,17、18世纪当欧美等国开始实行宪政时,中国却仍采取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纪中期,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本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清廷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这一文件是“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共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借鉴,而借鉴范围之广甚至可以用“抄袭”两词来形容了。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晚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主权力极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国内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

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中国晚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中国晚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主权力极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国内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德意志境内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钦定宪法大纲》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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