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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监察体制研究
来源: 查字典历史网 | 2016-01-26 发表 | 教学分类:教学论文

历史教学

一、监察体制的渊源概述

从中央监察机构看,早在汉代就实行多元多轨道的监察方式。西汉高祖在世时有韩信等功臣叛变,惠帝时又有吕姓外戚叛变,景帝时又有吴王和楚王等宗室叛变。这一系列的叛变使汉武帝意识到功臣、外戚、宗室都是靠不住的。因此,至汉武帝则采取加强监察的措施来控制百官,增设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与御史台同为中央监察机构,三者互不统属,各自成为一个系统。

魏晋之时,尚书左丞成为中央监察机构。其监察对象首先是尚书令,尚书仆射和诸曹尚书,合称八座,其次是尚书八座以下的众官。

宋代开了谏台合一之始端,谏官“居其位,往往并行御史之职” 。

明代继承了前代监察体制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六部的监察。明代设六科给事中,成为专门监察六部的独立监察机关,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互相弹劾。于此同时,都察院设立了十三道监察御史。

二、明代监察体制的机构组成

明朝的监察体制,在中央有都察院和六科给事,有从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总督和巡抚,有既负责中央监察又负责地方监察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地方上还有负责纠劾监察地方官员的提刑按察使司,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机构设置复杂完备的监察体制体统。

1.都察院

从洪武十五年(1382)开始,都察院经过多次改革,终于到宣德十年(1435)形成了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的机构框架设置基本定型。

都察院的组织结构是,设置了左、右都御史掌管督察院内的事务,官秩为正二品。左、右佥都御史,官秩为正四品。都察院下又设立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其中经历司有经历一人,官秩为正六品,都事一人,官秩为正七品;司务厅设立司务二人来处理厅中的事务,官秩为从九品;照磨所设立照磨一人,官秩为正八品,检校一人,官秩为正九品;司狱司设立了司狱一人,官秩为从九品。

都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人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其奉救内地,扮循外地,各专其救行事。”

2.六科给事中

明代给事中制度出现于1364年,即朱元璋称吴王,建立政权之始。六科设立的初始目的是负责处理记录和收发文案这些事务,类似于秘书的机构。建文年间,对六科进行改革,改设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不设置左、右给事中,而增设拾遗、补阙。永乐年间,废除了拾遗、补阙,仍然设立左、右给事中,官秩为从七品。从这以后,六科的体制机构、官员的职责和品秩一直延续使用没有更改过。明代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每科都设立有给事中,其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官秩都是从七品。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中之间的关系,既非长贰,亦非堂属。科印由给事中负责,称掌科。

六科给事中的职能在《明史》中有记载是:“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制救宣行,人一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吏、户、礼、刑、工六科的首要任务是就与之对应的部务进行监督。

3.通政使司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个方面是弹劾权和言谏权。史载:“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罢察言司,改设通政使司,以曾柔。厂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 。明太祖在设立通政使司时,对其的命名和主要职责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命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 。通政使司设立了通政使司一人,官秩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官秩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官秩为正五品;在有经历司中,设立了经历一人,官秩为正七品,知事一人,官秩为正八品。

“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是通政使司总体的职责,即在《大明会典》中记载的“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灾异等事”。

4.十三道监察御史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政权的初期,在沿袭前代旧制的基础上,设立了执掌监察任务御史台。监察御史属于都察院的官员,他们在都察院的管理范围之内,但他们又可以独立行事而不受都察院的管制,有事可以单独向皇帝进奏。在明代宣德十年(1435年)将全国定为十三道,这其中有湖广、贵州、浙江、河南、山西、云南、江西、福建、广西、广东、四川、陕西、山东,从这以后就没有大的变动了。但是十三道御史人员非常多、机构规模非常大为历代之首,据统计人员总数有110人。

十三道监察御史职掌分两个方面,即在京时的职责和出巡时的职责。历史记载的监察御史的职责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幼,或封章奏劫” 。

5.督抚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废除了行省制度,将元代丞相的权力一分为三,民政、财政等事项由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朱元璋想通过这样的改制,来达到对地方集权进行直接掌控的目的,防止出现政事混乱、失控。省内的重大政事,经过三司合议,然后上报朝廷的有关部院核准实行。可是这样的制度下,一省之中,没有统一、坚强有力的领导,导致地方上的许多政事,可能会由于各方相互推诿而不能及时地处理,处理政事的效率不高。总督巡抚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政治制度的缺陷而设立的。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是,麓川宣慰使思任发动了叛变,史载“而(王)骥总督军务,大发东南诸道兵十五万讨之” ,《明会要》认为这是“此设总督之始” 。

明代的督抚从最初单纯的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官员,到后来发展成为总领一方,而且还节制三司,这样就突破了明初“三司分立”的地方政治格局。总督和巡抚与都察院所派出的巡按御史的职权区别越来越明显。各地的巡抚设定以后,虽然都挂上了宪衔,但是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大员。明代的督抚确实是稳定的掌握着一个地区(省)的军政大权,他们“统治兵民,此举司道,一方治乱,盖所攸系。”

6.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也简称按察司,是明代地方监察的主体。《明史.刑法志》云:“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明代初期,沿袭元制,在各地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洪武九年(1376),废除了原来权力过于集中的行中书省,设立主管民政和财政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司法监察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主管军政的都指挥使司,并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明代由提刑按察使司执行对地方的监察,朱元璋曾下谕:“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尔等务明大体,毋拘绳墨之末” ,明确了提刑按察使司的常设地方监察机关的地位。明建国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在湖广等处就有提刑按察使司。吴元年(1367年)被定为正三品衙门。

提刑按察使司又称“外在都察院”,亦称“外台”,以此有别于同为风宪官的“内台”都察院,其职权与内台并重。“明初置提刑按察司,谓之外台,与都察院并重,故大明令按察司、都察院并列,不视为外官也”。 《明史.刑法志》认为“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

参考文献:

【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

【2】 《明史》卷七十三《官职二》。

【3】 《明史》卷七十三《官职二》。

【4】 《明史》卷七十二《官职一》。

【5】 《明史》卷七十二《官职志》。

【6】 《明史》卷七十三《官职志》。

【7】 《明史》卷一百七十一《王骥传》。

【8】 《明会要》卷三十四《官职六》。

【9】吴廷燮:吴廷燮:《明督抚年表·自序》。

【10】 《明会要》卷四十《官职十二》。

【1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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