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标准与现行大纲相比最主要的调整与变化 | |
课程教材研究所朱明光 一、教学大纲在教学内容呈现方式上的特点 1.对教学内容的规范注重于表达“教什么”的精确性,而忽略了在能力发展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对教学内容的解释注重于“知识与技能”的要点,“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不够显著。 3.对教学内容的呈现主要依赖罗列教学要点的指令方式,并不对内容目标的实施和操作提供具体指导、安排具体机会。 4.表达教学内容采取浓缩教学要点的单一手段,并不对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做出明确的区分。 5.规定几条“处理教学内容的原则”只具方向性,既没有可拓展的弹性,又缺乏可把握、可衡量、可遵循的准则。 因此,教学大纲的功用,实际上只能表现为规范教材的编写要点,单凭大纲是难以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学和评价教学的。 二、课程标准在教学内容呈现方式上的特点 课程标准优于教学大纲之处就在于其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表达了这样一种易于操作、便于把握的指导性规范。 1.教学内容的布局不是遵循学科体系的逻辑或层次,而是按照学习的主题或专题进行规划。 2.教学内容的展现不是知识点的罗列,而是能力目标的细目化、内容化。 3.教学内容的规范不是标准答案的展示,而是对有关内容的教学提出具体建议,在指导教学要点和方式的同时,也为内容目标的弹性实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这种指导性规范的意义,存在于我们采用行为目标陈述的方式表达“内容目标”的规则之中,也存在于我们用“内容目标”与“教学活动” 的组合方式呈现“内容标准”的设计之中。它不但明确规定了教学的基本目标,而且可以有效指导教学目标的实施;它不但准确表达了教学的基本内容,而且能够对其范围和程度上的要求加以有效的限定。 归纳起来,“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的呈现方式相比较,其区别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注重于表达实施目标的规则,而不是单纯浓缩、复制教学内容,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另一方面,它落实了实施内容目标的具体要求,而不是泛泛地罗列几条“处理原则”,具有较强的规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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